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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何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名牌市场桂冠上的明珠!是名牌中的名牌!

  何为驰名商标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称为驰名商标企业,这是产品品牌向企业品牌的升华!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品牌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在中国已加入WTO之际,中国企业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它既具有一般商标的特性,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并须经权威机构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所有者的无形资产,是其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与信誉上的象征。

  《巴黎公约》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1)属于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法人可自然人所有的商标,已成为应受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时,当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公约各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依职权拒绝予以注册;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撤销已给予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亦适用此一规定。(2)权利人对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可以提出撤销的请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由公约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受时间限制。

  由上可知,《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成员国中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不得接受这种标记的注册申请,一旦发生不当注册,则赋予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对已获得的注册予以撤销。该争议的时效依注册人的过错作出两种区分:对善意注册,行为人注册的目的不是为 欺骗,规定的时效是自申请日之日起5年内;对恶意注册,注册的目的和手段有欺骗性,则时效不受5年之限,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都应予以撤销。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属地原则,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所接受,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但这种保护只是有限的相对保护,如果他人将相同或近似驰名商标使用于不相同或不同类商标,即可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从而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或相关行业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七十年代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得到确认。"绝对保护"禁止其他任何商品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近似的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下称《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第6条之2 ,经必要修改,应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会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关系,而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见,《知识产权协议》已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虽然这种扩大是有条件的。

  驰名商标这种看似"无形"实为"有形"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含金量。据报道,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的企业如果一夜之间不存在的话,那么它的价值350亿的商标将能够在一周内帮助其筹措到足够的恢复生产的资金及其他条件。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 这一企业形象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开始给企业注入经营的新理念。如何充分利用外国现有制度和国际惯例,创立、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应是我国政府、企业界的一大紧迫任务。令人欣喜的是,新近涌现了诸如"琴岛----海尔"、"健力宝"、等走向世界的驰名商标。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驰名商标,特别是世界性驰名商标的创立,是在我国经济的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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