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细则中,“用户”是指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短信网址注册机构及其授权注册机构注册短信网址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或者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一条 关于短信网址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是中国无线电子商务网的运营和管理者,负责短信网址的注册和管理,维护短信网址数据库,开发并推广基于短信网址的应用服务。
第二条 短信网址的组成形式
短信网址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组成,最多不超过12个字符(短信网址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三条 短信网址的注册原则
3.1 合法原则:短信网址的注册及使用应本着合法原则,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遵守《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短信网址注册实施细则》、《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3.2 先申请先注册:最先申请的用户将获得短信网址,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年度服务费(如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须同时提交),所申请的短信网址将会被注销,重新接受所有用户注册。
3.3 先收费后开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收到用户缴纳的年度服务费(通过我中心当地的代理商收取,如当地无代理商直接提交我中心)两个工作日内,正式为用户开通服务,并为用户颁发短信网址电子证书(电子邮件发送)。
3.4 唯一使用权:短信网址正式开通后,用户即获得该短信网址在服务期内的使用权,服务期满前任何其他人将不能再注册相同的短信网址。
第四条 短信网址的分类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将短信网址分为禁止注册、保护注册、预留和开放注册四类。
4.1 禁止注册含有如下内容的短信网址: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2 保护含有如下内容的短信网址,只有该内容的所有者可申请注册:
(一)政党名称及国家领导人名称;
(二)党政军机关全称及正式简称;
(三)社会团体名称及有关国防和军事的名称;
(四)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名称及部分风景名胜名称;
(五)部分文化、教育、卫生、科研、媒体新闻单位名称;
(六)国家(地区)名称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正式简称;
(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及“红十字”、“红新月”等名称;
(八)其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认为因给予保护的名称。
4.3 特殊原因暂不开放注册的短信网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4.4 含有如下内容的短信网址,开放注册:
(一)通用类短信网址:行业、产品、服务、类别等范畴形式的名称或通用词。
例如:交通、电脑、手机维修、鲜花等。
(二)准通用类短信网址:属于带有区域属性的名称或通用词。
例如:北京交通、上海电脑、深圳手机维修、广州鲜花等。
(三)企事业单位名称、简称、商标、品牌、商号以及名称中的关键词。
(四)个人姓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4.3条款中规定预留的词汇。
第五条 用户保证
(一) 注册和使用短信网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对注册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制定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短信网址注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三) 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 注册和使用短信网址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
(五) 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六条 短信网址的注销
已注册的短信网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有权力予以注销:
(一) 用户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短信网址的;
(二)用户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服务费的;
(三)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短信网址已导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本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短信网址服务。
第八条 用户可在中国无线电子商务网上申请注册短信网址,并填写详细的注册信息。
第九条 短信网址正式开通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向用户提供短信网址电子证书(电子邮件发送)。
第十条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短信网址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用户注册短信网址填写的各项信息,可以被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条 用户注册短信网址时填写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及时将注册信息更新,否则用户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用户因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短信网址争议请参阅《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短信网址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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