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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短信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短信网址注册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短信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的短信网址仅限于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短信网址注册机构及其授权注册机构注册的短信网址。

第三条 因短信网址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向相关仲裁、法律部门申诉。

第四条 投诉人就有争议的短信网址向相关仲裁、法律部门提出投诉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短信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短信网址,其注册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短信网址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短信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仲裁、法律部门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短信网址,或者裁决将注册短信网址转移给投诉人。相关仲裁、法律部门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八条 相关仲裁、法律部门裁决注销短信网址或者将短信网址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争议短信网址上诉的,裁决暂停执行。对于暂停执行的裁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九条 当短信网址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的纠纷处理期间,以及相关仲裁、法律部门裁决公布10日内,短信网址注册人不得转让处于纠纷状态的短信网址,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条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短信网址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已经存在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短信网址注册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收到此种通知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将为其保留30日短信网址服务;30日后,有关短信网址将予注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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